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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补助资金
管理办法(2019-2020年)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促进光伏产业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3〕24号)精神,促进我市光伏产业持续稳定发展,推进太阳能光伏发电项目的应用,引导全社会参与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建设,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全市范围内享受财政补助政策的分布式光伏项目需符合本办法要求。
第二章 补助范围和标准
第三条 补助范围。
2019-2020年在我市利用工业、商业、交通、公共机构、居民家庭等各类型建筑和构筑物投资建成的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
第四条 补助标准。
(一)家庭屋顶光伏项目。对利用居民住宅领域建设的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按实际发电量补助0.25元/千瓦时(其中市级补助0.0625元/千瓦时、区级补助0.1875元/千瓦时),自项目实现初次并网发电的次月起连续补助5年。
(二)其他分布式光伏项目。对利用工业、商业、交通、公共机构等非居民住宅领域建设的分布式光伏发电应用项目,按实际发电量补助0.2元/千瓦时(其中市级补助0.05元/千瓦时、区级补助0.15元/千瓦时),自项目实现初次并网发电的次月起连续补助3年。
第五条 已享受国家“金太阳”和“光电建筑一体化”以及我市“民用建筑节能发展专项资金”项目投资补助的光伏发电项目,不再给予补助。
第六条 项目建成时间以供电部门出具的《竣工检验意见单》的并网验收时间为准,补助资金自项目建成之日起2年内申请有效。
第三章 部门职责
第七条 发展改革部门职责
(一)区发展规划和统计局负责对项目申报材料是否完整、是否符合补助条件、补助金额是否准确等内容进行审核。
(二)市发展改革局负责对项目申报材料和条件、补助金额等内容进行复核。
第八条 财政部门职责
(一)区财政局配合发展改革部门对申请的补助资金进行审核,并负责及时安排落实和拨付资金。
(二)市财政局配合市发展改革局对各区申请的补助资金进行复核,并负责及时安排落实和拨付市级承担的资金。
第九条 供电部门职责
(一)区供电局负责对申请补助资金项目的并网发电手续是否完备及项目实际发电量等内容进行审核。
(二)佛山供电局负责对各区申请补助资金项目的并网发电手续是否完备及项目实际发电量等内容进行复核。
第四章 审批程序
第十条 按照“一年度一申请”原则,企业或个人向项目所在区的区发展规划和统计局提出补助资金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的各类投资者首次申请补助资金需提交以下材料:
1.《佛山市光伏发电应用项目补助资金申请表( 年)》;
2.发展改革部门出具的项目立项文件(备案证或立项批复文件);
3.供电部门出具的光伏发电项目《并网验收意见单》;
4.经供电部门和投资者双方确定的《电量计量单》;
5.相关证明材料(企业提供单位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等,个人提供身份证复印件);
6.项目开具的增值税发票;
7.分布式光伏项目施工企业为其建设的分布式光伏项目购买的不少于五年的第三者责任保险合同,其中保险期限须涵盖项目施工期间,且保险每次事故责任限额不低于50万元。
(二)投资者再次申请补助资金只需提交《佛山市光伏发电应用项目补助资金申请表( 年)》和上年度经供电部门和投资者双方确定的《电量计量单》。
第十一条 区发展规划和统计局应及时组织行政区域内符合条件的企业或个人申请补助资金。收到申请材料后由区发展规划和统计局会同区财政(财税)局、区供电局按照要求进行审核,确定申请资金后,由区发展规划和统计局于每年5月20日前联合区财政(财税)局、区供电局向市发展改革局报送《关于申请光伏发电应用项目补助资金的函》(见附件2)和《佛山市 区申请光伏发电应用项目补助资金汇总表( 年)》(见附件3)。
第十二条 市发展改革局汇总各区申请资料后,会同市财政局、佛山供电局对资料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确定的补助名单上网公示,经公示无异议后,再将补助名单、需市级承担的资金数额等联合上报市政府审批。
第十三条 市发展改革局、市财政局和佛山供电局根据市政府批复联合下达年度补助资金使用计划。
第十四条 市财政局按照市政府批复及年度补助资金使用计划将应由市级承担的资金拨付给各区财政(财税)局。
第十五条 各区收到市审批结果及资金下达文件后,连同本级应负担的资金全额补助给符合条件的申请人。
第五章 资金管理和监督
第十六条 各部门应严格审查申请资料,杜绝不符合条件项目入围申报。各部门可根据需要进行现场审查或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组织现场审查。
第十七条 申请补助资金的企业或个人必须符合本办法规定的范围和申报条件,保证申请资料真实、齐全,自觉接受审计、财政、监察部门的监督检查。违反本办法规定,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奖励和补助资金的企业或个人,发展改革部门依法责令其将已收资金退回财政部门,3年内不得享受任何财政资金支持,相关信息纳入佛山市公共信用信息管理系统并予以公布。同时,严肃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2019年1月1日起实施。
第十九条 各区可结合实际情况自行制定光伏发电应用项目补助资金管理实施细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市发展改革局、市财政局、佛山供电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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